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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的要求,結合國務院“水十條”、海綿城市建設和《城市排水與污水 處理
條例》的相關要求,提出加強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建設的通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低影響開發原則,較大限度減少對原有水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區整體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建設用地的外排雨水徑流總 量和雨
水徑流高峰流量不得*過開發建設前的水平,控制城市初期雨水徑流污染。開發項目占用水域應按照《安徽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水面率不降低。
二、城市建設開發過程中應較大程度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系統和水環境的影響,新建地區綜合徑流系數的確定應以不對水生態造成嚴重影響為原則,一般按照 不*過
0.5進行控制;舊城改造后的綜合徑流系數不得*過改造前,不應增加既有排水防澇設施的額外負擔。路幅*過70米的新建道路兩側應配套建設雨水蓄水設施;
新建地區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應小于40%,有條件的建成區應對現有硬化地面進行透水性改建。
三、規劃建設用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物,必須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其配套標準為:每10000平方米規劃用地面積建設雨水調蓄設施的有 效容
積不小于100立方米,優先采用天然洼地、池塘、景觀水體等生態型措施,不足部分采用人工調蓄設施或者雨水收集回用設施補充。
四、居民住宅小區或單位,有條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內部的綠化、景觀、環衛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來水。
五、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建設工程,綠地中應有30%作為滯留雨水的下凹式綠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車場、自行車道等路面的透水鋪裝率不應小于 50%。
六、需配套建設雨水綜合利用設施的建筑工程,其雨水綜合利用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組成部分,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 工程竣
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雨水綜合利用設施設計說明應當報送合肥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辦理“節水三同時”相關手續,其設計說明書應當包括:①項目概況簡介(項目立項批文 、規劃
設計要點、土地使用證明、項目周圍市政給排水管線現狀條件圖等);②項目所在地年降雨量資料;③項目范圍內降雨總量、雨水可收集量、雨水利用量 計算
說明;④水量平衡關系圖,包括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用水量計算等;⑤雨水處理工藝及流程說明;⑥雨水回用水質標準及水質保障措施等。
八、合肥市城市供節水管理部門,將開展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建設專項執法行動,對檢查中發現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未配套建設雨水收 集利
用系統的建設單位,將嚴格執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面臨高至三十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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